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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网 427

为贯彻落实“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经济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认定办法,科学评价引资成果,激活县域招商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新引进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二)近三年以来纳入市级招商引资考核范围的新引进项目在本年度投产的项目情况。

  三、认定项目

  (一)年度新引进项目。

  十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十堰市籍在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在我市投资新建的现代农业、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其中: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下列项目不纳入考核认定范围:(1)不在我市缴纳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分公司项目;(2)住宅地产项目;(3)矿产选采项目;(4)捐赠或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项目;(5)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6)投资主体投资占比低于项目一期投资额25%的项目;(7)商业部分投资占比低于50%的城市综合体项目;(8)各类非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公司项目;(9)投资主体已在十堰市注册纳税企业重新变更法人、经营地点、企业名称、股东增减以及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搬迁,其经营性质和规模不变的项目。

  (二)投产项目。

  特指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并发生第一笔对外销售业务的项目。

  四、考核办法

  (一)完成目标任务计分。

  1、年度新引进项目个数(5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5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每超额引进1个,另加计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年度新引进工业项目个数(2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2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每超额引进1个,另加计5分。

  3、近三年以来纳入市级招商引资考核范围的新引进项目在本年度投产的项目情况(3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3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每超额投产1个,另加计5分。

  (二)引进优质项目奖分。

  1、引进大项目奖分。年度新引进项目中,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每项目奖励3分;现代农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5亿元以上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项目奖励5分。以上奖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

  2、引进知名企业奖分。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每项目奖励10分;新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或主板上市企业,每项目奖励5分;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每项目奖励3分。单个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奖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

  3、引进优势与战略产业项目奖分。每新引进1个奖励3分。

  五、认定依据

  (一)年度目标任务。以市委、市政府安排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为依据。

  (二)新引进项目。

  1、外来投资者身份认定。法人投资以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依据。自然人投资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属十堰籍在外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回归创业的,还需同时提供在外地工作单位及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

  2、项目落地认定。以在我市注册的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

  3、辅助认定资料。新项目申报认定除提交上述认定依据资料外,下列情况还需分别提供辅助认定资料:(1)属于楼宇租赁的,以楼宇租用合同复印件为依据;(2)属于农地流转的,以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为依据;(3)属于征地建设的,以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为依据;(4)属于股权投资的,以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增资扩股合同章程复印件和股权变动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正式合同复印件为依据。

  (四)实收资本。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为依据。

  (五)项目投产。以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产品与服务销售收入凭证复印件为依据。

  (六)引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发布为依据;中国500强企业,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公告为依据;主板上市企业,以证券交易平台查询结果为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以国家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为依据;优势和战略产业项目以《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界定的产业项目为依据。

  上述相关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投资主体公章(或自然人签名)。

  六、考核程序

  (一)月度申报。各地应明确专人,于次月上旬将经县市区分管领导签字且加盖招商主管部门公章的《十堰市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明细表》、《十堰市招商引资投产项目明细表》以传真及邮件的方式报送市招商局。

  (二)年底考核。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和项目引进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次年元月上旬将自查报告及前述考核依据资料复印件报市招商局审核。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全面核查。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各地应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考核依据,严禁弄虚作假。

  (二)招商引资考核认定由市招商局、市统计局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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